为落实教育硕士教学指导委员有关培养规定,确保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管理,树立我院教育硕士培养的良好声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本院成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教育硕士培养相关政策制定,决定专业结构调整、教学改革、教学及论文奖惩、迎接检查评估等重大事项。
2.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领导小组下设专业学位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教育硕士招生、培养、答辩等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生源组织,合作办学协议签订,培养方案制定和修订,入学考试和录取,授课教师安排,教学改革和评估,导师选择,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聘请,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学位论文预审,答辩资格审查,答辩组织,学费管理,迎接各项检查和评估等。
二、招生和录取
1.教育硕士招生对象是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学历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在职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中等学校的文化基础课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以及省、市、区、县教育研究部门或政府机关教育系统中有相当于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的教研员或管理人员。
2.教育硕士招生以全国统考成绩作为主要依据。
3.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经教育硕士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同意,可以破格录取少量优秀中小学教师或中小学校长。
三、教学管理
1. 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不得随意减少课时。
2. 教育硕士培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进行,硕士生必须提交课程论文或参加课程考试;无故旷课达三次者,或不提交作业者,或不参加考试者,不能取得课程成绩;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3.学院实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奖励制度,每年组织优质课堂评选,对于教学效果好、学生满意度高的教师给予奖励。
4.学院积极推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改革,对于积极参加教学改革的教师给予奖励。
四、导师安排
1.在职教育硕士名额分配坚持双向选择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每位导师每届指导的学生不超过平均数的130%,专业学位办公室在学生自愿基础上协调。
2.学生不可随意更换导师,确需更换导师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并经专业学位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改选导师。
3.学院积极吸收在教育一线工作、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优秀教师、校长、教研员和教育行政人员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教育硕士学位论文。
五、论文选题、指导和答辩
1.教育硕士毕业论文选题必须紧密结合当代基础教育改革的实际,提倡学生结合本人的实际工作进行选题。
2.在职教育硕士开题报告由指导教师负责,全日制教育硕士必须来校参加开题报告会,由专业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开题指导。
3.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校论文基本规范。每篇论文字数(除摘要、参考文献、致谢、附录之外)不得少于2万字;论文必须独立完成,不得抄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等。
4. 学院实行论文奖惩制度。学院每年组织教育硕士论文评选,对被评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给予奖励;对获国家教育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湖北省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再奖励2000元。
5.学院实行论文预审制度。专业学位办公室组织教师对提交的论文进行预审。预审不合格的论文不得提交评阅。论文预审工作主要审查论文的数据、问卷、摘要、注释、参考文献、论文结构、篇幅、语言等基本规范,申请人提交的预审论文不得出现个人信息和导师信息。
6.申请答辩的研究生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答辩手续。未缴纳完学费和没有修完学分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答辩。申请人必须经专业学位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方可答辩,未经同意自行答辩的学位论文不能提交到院学位分委员会。
7.专业学位办公室统一安排论文答辩时间、聘请评阅人、成立答辩委员会、指定答辩秘书。
8.学院每学期(春季学期5月30日前、秋季学期11月30日前)举行一次教育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六、本管理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与学校文件不一致之处,以学校文件为依据。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育科学研究院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