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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双一流建设项目“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系列学术讲座 第六场 傅维利:论教育中的惩罚

来源: 时间:2020-08-16 点击量:


2020年8月15日上午9:00,华中科技大学双一流建设项目“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系列第六场学术讲座在腾讯会议平台顺利举行。

本次学术讲座的主题为“论教育中的惩罚”。主讲嘉宾是傅维利教授,现任深圳大学湾区教育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民进中央教育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教育学会常务理事兼德育学术委员会副理事长等职。在教育基本理论、道德教育、教育决策与管理、教师教育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及教材建设等方面有高水平的研究成就,出版专著译著和国家级教材20多部,在《求是》《教育研究》等重要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过百篇。本场讲座由我院孙婧老师主持,李太平副院长、刘长海教授携60余名师生共同参加了此次线上讲座。


本场讲座主要围绕教育中的惩罚展开讨论,傅维利教授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逻辑,分别从惩罚的定义,教育中惩罚的功能及依据的教育规律,社会、教育范畴中惩罚的同质与差异,教育中惩罚使用的范围界线,教育中惩罚的执行几个方面论证了合理、科学的教育惩罚对于维护教育秩序、促进学生社会化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对于一线教师群体的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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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傅教授介绍了选择教育中惩罚为汇报主题的原由。他认为目前教育中的惩罚是一个世界级难题,且没有得到解决。首先,惩罚对象复杂。不同学生年龄、家庭、文化背景差异,一套规则并不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其次,如何准确的划定惩罚的界线,有待进一步明晰。最后,如何合理的运用惩罚,避免出现教师强权,从而影响学生人格、心理的健康发展,值得我们思考。

带着这些难题与疑惑,傅教授深入浅出的向我们阐述了他的思考与想法。首先,惩罚是对过错行为的处罚或制裁,教育中的惩罚有其独特的功能。第一,正确的惩罚是保证教育活动有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手段,正如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所说“不惩罚的办法只是对破坏分子有利,如果学校中没有惩罚,必然使一部分学生失去保障”。第二,惩罚是帮助学生适时有效地完成社会化必要手段。傅教授认为社会化包括国家层面的政治社会化、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社会化以及纪律法规的社会化,即认同与执行。第三,在人道德发展的一定阶段恰当的使用惩罚符合人道德发展的一般规律。第四,适当的惩罚有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行为方式,傅教授强调应恰当的处理奖励与惩罚的关系,遇到错误行为要惩罚遏制,并且帮助形成新的替代性行为方式,从而消除不良行为,大多数家长往往只是做到了前者而忽略了后者。

为了帮助我们更好的把握教育中的惩罚,傅教授对社会与教育范畴中的惩罚进行了比较分析。二者的共同点在于惩罚的对象必须是过错行为;惩罚实施后,被惩罚者的某些生理的、物质的或精神的利益受到预期的损失,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或对过错行为的遏制作用。

同时也存在许多差异,主要表现在具有不同的前提和目的,社会惩罚主要是遏制违规行为,而教育惩罚是帮助受教育者消解幼稚或不健康的违规动机,不仅仅停留在遏制其违规行为。傅教授指出,教师在惩罚后应重视道德教育,要讲道理,帮助学生知道错的原因,是一个为长远发展考虑的问题;其次,表现在不同的情感基础,社会惩罚具有清晰的冷峻性,教育惩罚中蕴含着教师良好的期待和深远的关爱;最后,表现在不同的惩罚方式和量度。社会惩罚方式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与可替换性,而教育中的惩罚具有强烈的教育性,惩罚方式应直指“过错行为本身”,一般不轻易选择替换性惩罚方式,例如学生缺席劳动任务,则惩罚其双倍劳动任务,而不是罚站、抄作业其他行为。同时,惩罚的量度一般控制在受教育者身心和社会角色可接受的范围内,强调其可接受性与教育性。

随后,傅教授开始阐述教育中惩罚使用的范围界线,第一条界线是过错行为的惩罚,是惩罚的本体特征;第二条界线是须符合受教育者的社会角色和年龄特征,符合教育规律,有利于达成教育目标,这是惩罚的教育特征。使用范围界线的具体内容为(1)划清正义与权威角色的界线,当下许多家长依据惩罚的权威性把自己当成正义的化身,将自己的情绪因素作为惩罚的理由,这已违背惩罚的正义性。(2)划清群体领域和个人领域的界线,惩罚只能在公共领域,不能私人领域。(3)划清过错行为和糟糕结果的界线,有些家长或教师对结果而不对行为,成绩不好就给出惩罚。实际要积极找出原因,拒绝笼统的惩罚(教条、规则主义),避免修正了错误行为的同时也修正了正确行为。(4)划清故意过错行为和非故意过错行为的界线,非故意过错行为缺乏内在动机,如果持续采取惩罚措施容易使受惩罚者产生对立情绪。(5)划清心理疾病和道德问题的界线,对待心理疾病只能使用治疗,不能使用惩罚。(6)区分非遵从行为和故意违规行为。

最后,到底怎样科学、合理的执行教育中的惩罚呢?傅教授给出了以下答案:(1)惩罚基础的奠定。第一,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间打好深厚的感情基础。第二,共同制定清晰而合理的规定。这是实施惩罚的第一依据,否则惩罚就确实了正义性。学生、教师、家长通过协商民主的形式制定规则,彼此都是规则的制定者、监督者与执行者,就能够破解不使用惩罚的方式让孩子了解一个充满惩罚的社会运行规则的两难问题。(2)惩罚种类的选择,惩罚可分为生理性惩罚、物质性惩罚和精神性惩罚三类。在选择时应尽可能保证错罚类别一致,符合学生的现实社会角色,容易导向学生对现实过错的认识。(3)惩罚量度的控制,遵循可接受性原则、可撤销性原则。(4)惩罚过程实施的基本原则,包括慎罚原则、指向过错原则、及时与坚定原则、一视同仁原则、保持关爱原则。(5)惩罚效果的评估,具有两类标准:第一是评估惩罚实施后,惩罚对象过错行为出现的频度和程度;第二是评估过错动机的消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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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座的交流与提问环节,在坐师生积极提问,与傅教授讨论了“规则是如何保证其正义性?”“故意过错行为与故意违规行为区别?”“惩罚原则的度如何把握?”等问题。李太平副院长、刘长海教授也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简单的回顾与总结,并表达了对傅教授百忙之中参加此次学术讲座的感谢之情。时光易逝,本次讲座也在众师生的意犹未尽之中圆满结束。同时,华中科技大学双一流建设项目“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系列学术讲座到此也告一段落,感谢各位师生的积极参与,让我们翘首期待,未来更精彩的学术讲座。(方伟波、石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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