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活动
陈廷柱:大学章程的应为、难为与可为

来源:admin305 时间:2014-04-09 点击量:

    320,第146期喻园教育讲坛在教科院705室举行。陈廷柱教授作题为“大学章程的应为、难为与可为”精彩报告,现场座无虚席。

我国近现代大学章程的发展,经历了较为漫长的过程。教育部要求大学制定章程始于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但是直至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实施之后,部分大学才开始真正重视大学章程的制定工作。2012年《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出台之后,章程建设才在各高校全面铺。在回溯大学章程的发展历史与有关要求之后,陈廷柱教授从“应为”、“难为”和“可为”三个方面讲解了他对制定大学章程的基本看法。

从政策要求上来说,大学章程的内容和制定程序上当以《暂行办法》为依据。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暂行办法》只是提供了一个指导性的框架。各大学在章程制定上有相似之处,也存在着差异。以吉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等7所学校的章程为例,在形式上,7所大学的章程主要采用“章、条”二级架构;在结构上,7所大学的章程均包括“序言”、“总则”、“教职工(教职员工)”、“学生(学生及校友)”、“经费资产后勤(投入与保障)”、“附则”这6章;在内容上,7所大学的章程在“序言”部分均以概括学校发展历史为主,管理体制(领导体制)部分均占重要篇幅(20%—38%),对学院管理方面规定均较为原则,均对学术组织的设立和职责范围作了详细规定,均对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均对资产、经费、后勤管理等内容作了原则规定。7所大学的章程也各有其特点与不足,陈廷柱教授亦对此作了详细分析。

“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是制定大学章程之根本,而这正是大学章程的难为之处。在我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过程中,存在这样两个亟需厘清的问题:其一,到底什么是现代大学制度;其二,现在是否具备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条件。陈廷柱教授认为,对现代大学制度的简单理解,即是“坚持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前提下的法治、自治与共治。法治、自治与共治既需要法律、制度作为保障,也与人的素质密切相关。人的因素是区分新旧制度主义理论的关键,影响着大学章程的制定及其效用发挥。

陈廷柱教授结合讨论修改我校章程的体会指出,制定章程必须立足现实,要尊重现有的规章制度,但能否把握建设现代大学制度趋势并有所作为,逐步推动大学走向法治自治共治,更为关键。

报告最后,陈廷柱教授提出了深入研究大学章程的几点思路,希望感兴趣的同学加以关注。(尹婷婷 刘晶)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311室 邮政编码:430074 电话:027-87543693(传真) 学院领导信箱:jky@hus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