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下午,第168期喻园讲坛在学院705室开讲。研究生导师、《高等教育研究》杂志编审骆四铭为大家作了“从北大‘学位门’等看学位的发展规律与本质特征”的报告。
骆四铭老师从学位事件频发现象回顾了学位发展的历史进程,剖析了学位本质特征,对学位效力深入探“源”,最后给出了学位改革的建议。骆老师风趣幽默、由浅入深、从现象到本质的探究,讲解引人入胜,引发了积极的思考和讨论。
从南科大自授学位、人大代表提出试行“工士”学位,到“北大学位门”事件,这些与学位有关的事件都引起社会极大反响,说明了需要对学位问题重新重视,需要对学位制度的深入研究。
骆老师首先回顾了学位的起源与发展。学位等级演变经历了最初学位前身“证书许可证”,到12世纪的硕士学位、13世纪的学士学位、15世纪的博士学位、20世纪的第一职业学位、21世纪的本硕层次学徒制。他详细描述了法国、美国、英国及欧盟学位的等级演变,比较了中、美、德、英等国的学位等级差异。学位发展趋势是,由最初硕士向下发展出学士、副学士学位,向上发展处博士学位。由于越来越频繁的国际交流,国家间的趋同是必然趋势。
随着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高等教育改革,学位等级不断延伸,内涵不断发展且多样化。骆老师指出,学位具有发展性、职业性和基础性特征。其本质是持有人受过系统的高等教育而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的标志。学位发展有一定规律,是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反映,学位只有在等级上和内涵上根据社会发展及时调整,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
如果说,已有研究仅关注了学位的内在效力,那么,当前系列学位事件,则提出了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学位生效的条件是什么?它不仅需要内容效力、还需要法律效力。学位授予权问题涉及社会治理方式问题,涉及部门利益的调整。这些问题中,过去重视不够的是学位撤销权问题。骆老师从国家教育权和国民教育权入手,分析了学位授予权的法源和性质。学位授予权源于法律授予权,是国家行政权而不是高等学校自治权,根本上是教育行政权。国家以刚性权力行政方式开展对学位授予活动的管理。已有案例显示,学位撤销涉及持有人身份变更,须遵循特定原则和法定程序。
最后,骆老师谈到了学位改革建议。“学位法”迟迟不能出台,反映了法律建设的滞后。学位授权应在当前事前审批的基础上,构建和完善事中监督、事后认证程序。学位授予与学位撤销须遵循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不能用不正当的手段去实现正当的目的。
讲坛收尾,老师与同学们进行了交流。有同学提出,由于涉及国家行政权,学位授权事中监督太难,事前审批比较容易。骆老师指出,这个问题关系到国家管理方式的转变,由微观调控到宏观间接调控转变,需要大量专业的中介机构,需要大量的高等教育专业人才。这也正是我们高等教育学专业人才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黄玲、段冠琼)